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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内蒙古信用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全称为:“内蒙古信用商”。英文译名为:“Inner Mongolia Credit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IMCC”。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区性的研究、宣传、监督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立的社会团体,是由全区各行各业、各个阶层社会有识之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诚信兴商,促进发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对失信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

本团体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注入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主管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 和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8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方针、政策。宣传党和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信用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倡导诚信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气;

(二)开展调查、研究。开展信用专题调查工作,组织信用建设研究,就全信用行业发展规划、方法建议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向政府部门、自治区人大、政协等机构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政策建议和意见;

(三)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合法权益。收集、整理反映会员的合法要求和合理建议,协调会员间及会员与非会员间的关系,维护诚信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整合信用资源,搭建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征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以网络技术等为手段,以“内蒙古信用商会网”等为主要平台,促进信用信息资源的交流、共享和使用;

(五)开展信用学术交流和信用为主的培训。跟踪、研究国际先进理论、经验和信用评审、管理技术,面向全开展信用业务知识的培训和咨询,面向国际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

(六)规范信用评价。推动制定企业信用评价、信用评估和信用评级的行业规范,提高信用评价结果的美誉度和影响力;

(七)开展信用自律。接受会员、企业及公众、社会对失信企业、失信行为的投诉,推动会员、企业诚信建设的自律;

(八)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发布专业信息、提供信用证明。

(九)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以及提供有关的异地服务活动。

(十)档案服务:提供纸质及数字化档案的加工整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团体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5,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81122本会第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